案例提供者:
經國學院資科一忠,第三組
故事大綱:
王小明父母親將王小明托付給李大和夫婦代為照顧 (李大和夫婦為職業保母),某日李大和騎機車至加油站加油,王小明站在機車腳踏板上方,機車未熄火;在等待加油中,王小明手握把手催油門,機車向前駛摔倒。
探討法律問題:
1.等待加油未熄火,是否觸犯交通法規問題?
2.假設王小明因車禍致死,王小明父母親可以控告李大和過失殺人罪嗎?
3.假設加油站員工張三被機車撞重傷全身癱瘓,要求賠償800萬元;該向王小明父母親或李大和求償?
預定進度:
2009年10月24日 組員討論 整理大概
2009年11月01日 繳交第三組 故事大綱
2009年11月13日 影片剪接 法律問題 學習反省 心得
2009年12月18日 整理修改簡報 總結
2009年12月20日 交通法律上台報告
分工:
駱聰修:影片剪接 故事大綱
陳彥志:尋找資料、探索問題、法律解答
陳美婷:尋找資料、探索問題、法律解答
鄧中荃:簡報製作
潘虹伶、結論宣導
蔡福春:口頭報告
加油
回覆刪除第一題: 臨時停車:指車輛因上、下人、客,製卸物品,其引擘未熄火,停止時間
回覆刪除未滿三分鐘,保持立即行駛之狀態。
這道題目也很有趣。
回覆刪除先來看看第二小題:是不是過失殺人?
請組員們先找出【過失殺人】的構成要件。
1.所謂: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第1項: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千元以下罰金。.....
回覆刪除刑法上第271條所謂之「殺人」一詞,除客觀上的行為是使他人喪失生命;發生死亡結果之行為外,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尚需有『殺人之故意』才能構成。所以我們在談到殺人一詞時,應該就是說那個行為人有殺害被害人之故意(主觀犯意)者而言。
所以過失殺人一詞,在法律上應係錯誤之措詞。惟就學者之論著中,亦或間有出現『過失殺人』一詞之情形者(褚劍鴻著 刑法分則釋論下冊第八五九頁第八行 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二次增訂版),就上開學理而論,恐係誤植。
茲引簡單實例一則區分刑法上所謂『殺人』與『過失致死』之不同
查刑法271條殺人罪,係故意犯,其構成要件故意之有無應以刑法13條為斷,針對行為人對構成犯罪事實之發生已有預見,且發生不違反其本意時,為前條第二項所指之未必故意,該故意之預見有重大錯誤則該未必故意將受阻卻,為應如何判斷遇見有無重大錯誤,其理論如下:
1.構成要件等價理論:將誤中客體所涉及之主要構成要件與目標客體之主要構成要件進行比對,然主要構成要件1.行為主體2.犯罪行為3.被害客體4.行為結果5.因果關係6.故意,依上述六種要件逐一比對是否等價以評定為未必故意或有認識過失。
2.法定資格符合說:誤中客體所該當之法條與目標客體所該當之法條,評定客體資格是否相符。
3.拙意以為,上述二說以法定資格符合說最為可採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二十二章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定義為: 「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此罪之要點是「致人於死」而不是直接殺人的行為,其他的殺人罪行,法院應以「加工自殺罪」,「母殺嬰兒罪」,「義憤殺人罪」,「普通殺人罪」或「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定罪。
「過失」一詞的解釋是「應注意而未注意」,因此此罪不需要證明犯罪意圖,只需證明過失之存在。
殺人未遂犯過失致死罪沒有犯罪未遂之規定。殺人未遂犯具有殺人之意圖,不應視作致人於死未遂,應以「普通殺人未遂」處理。
資一忠 陳彥志
看完彥志的貼文,諸位認為第二題的文字敘述有錯誤嗎?應該如何更正?
回覆刪除應該是普通殺人未遂
回覆刪除虹伶,你確定小朋友和保姆有殺人的故意嗎?
回覆刪除刑法上第二百七十一條所謂之「殺人」一詞,除客觀上的行為是使他人喪失生命;發生死亡結果之行為外,犯罪行為人主觀上尚需有『殺人之故意』才能構成。所以我們在談到殺人一詞時,應該就是說那個行為人有殺害被害人之故意(主觀犯意)者而言。所以過失殺人一詞,在法律上應係錯誤之措詞
回覆刪除例中雖撞擊張三,使其發生死亡之結果,但此案中李大和並無殺害張三之故意,故不應稱李大和之上開行為是『過失殺人』,而應援引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對李大和論以『過失致人於死』的刑責。
想請教老師,不知兩則例子,有可能是業務過失的方向,一例為駕駛卡車,一例為保姆照護小孩,不知此方向可行.謝謝
回覆刪除不錯,卡車司機,和保母都在執行其業務,這兩者可能都涉及業務過失傷害或過失致死。
回覆刪除1.保母案例沒有把情況說得很清楚,例如機車傾倒的狀況,王小明有受傷嗎或者死亡?或者其他人也因而受傷死亡?案例可稍加修正
2.車禍事件,你提供的資料很正確,可以繼續深入。
對不起,保母案例的問題貴組已經清楚陳述機車傾倒後的狀況。可以繼續了解後續的刑事告訴和民事求償的廂問題。
回覆刪除業務過失致死並非一定要在執行業務時間導致過失致死才構成業務過失致死,而是當事人以某工作為職業,對該工作之工作內容一定比普通人還要熟悉且也比普通人更應該注意其工作範圍會發生之危險.
回覆刪除業務過失致死罪或過失致死罪之構成要件
貨車司機符合業務過失致死罪,因為他們當時是在執行其業務上的工作,車輛出勤務本應謹慎檢查及安全駕駛,然卻疏忽造成行車意外的發生,因此是構成此犯罪要件的!
而保姆帶小孩,也是屬於業務範圍,故於造成小孩受傷應也是業務疏忽的範圍,也構成犯罪要件.
而加油工部份保姆屬於過失致人於死,是以適用另法條.
法條部份再煩大家集思廣益.
感謝老師意見,會再加強尋找資料.
討論到這個階段,相信大家對問題的釐清越來越清楚了。
回覆刪除第一小題【等待加油未熄火,是否觸犯交通法規問題?】,老師建議可以不用處理。
直接進行第二題【過失致死】的刑事和民事求償問題討論。
以本案例兩種狀況(王小明死亡;加油員工全身癱瘓),分別討論
1.法律途徑的選擇:(a)調解(b)刑事訴訟(c)民事訴訟(d)刑事訴訟附帶民事求償。
2.民事賠償原則與金額計算
回答問題二過失致人傷亡罪:
回覆刪除刑法 第二章 14條: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 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
刑法 第二章 16條: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其刑。
因此本案會有過失致人傷亡之刑責,但一般判刑後大多會採緩刑處分。只是接下來民事賠償才會讓人大傷腦筋。
回答問題三賠償責任:
本案被害人張三,如四肢癱瘓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實務屬於殘廢給付最高級150萬/每人+傷害醫療給付每人最高20萬/每人之賠償。但保險公司會在事故發生後半年,再鑑定被害人仍然四肢癱瘓才會給付殘廢給付最高級理賠金。
超出理賠部份屬於何人責任,雖然小孩法定監護人為雙親。假如小孩雙親與保母有簽定委託照顧合約,在受託期間且發生事情之主因為保母丈夫機車加油未熄火,因此應由保母丈夫負超出理賠部份之責任;致於金額多少則可能要雙方多次協商才能敲定。
第一題答案:
回覆刪除在加油站等待排隊加油,是可以不用熄火,也尚未觸犯到交通法規,除非你加油站開在路中間,直接在路上加油霸佔用用路人行徑權益才有觸犯吧,加上加油站熄火是輪到你加油才熄火,例如:機車可以在等候加油時直接熄火~因為機車可以用推的過去加油,但是如果是汽車你總不能叫他熄火在旁邊等吧!?汽車和機車重量就不一樣了...汽車光一人去推也推不動,像新聞油價漲價或是降價時,加油的車輛排隊在加油站道路上,在路肩就不會觸法。(我自己想法,加上電視上很長播報)
在刑事訴訟中,因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是以隨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若在辯論終結之後,已無「訴訟」可言,自不得再行提起附帶
回覆刪除民事訴訟;須待提起上訴後,案件繫屬於第二審時,始有「訴訟」程序可資依附,始得再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一.民事賠償
侵害被害人生命:如故意殺被害人、騎機車過失撞死他人
1.醫療費用。
2.為死者支出之喪葬費用。
3.扶養費用。
4.非財產之精神慰藉金。
侵害被害人之身體:如故意打傷被害人、車禍過失撞傷被害人,可請求下列賠償:
1.被害人喪失減少之勞動能力:如殘障所失去之收入等。
2.增加被害人生活之需要:如醫療費用、僱人工作等。
3.非財產之精神慰藉金。
二.民事程序之救濟方法與程序
私下和解:被害人與加害人可自行和解,為便於協商,可央求他人協助,和解成功,是最省時、省事又省錢的方法。
調解:其方法有二:
1.依鄉鎮市調解條例辦理調解:當事人可以用書面或言詞向鄉鎮市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
2.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聲請法院調解。
法院起訴。
保全程序:為免加害人脫產,以致請求法院判決後,求償無門,可聲請假扣押,假處分
三.刑事程序之救濟方法與程序
1.提出告訴:犯罪被害人於知悉加害人之時,得向司法警察或檢察官提出,請求偵辦。惟於告訴乃論之案件,得為告訴之人須於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否則告訴權將罹於時效。
2.提起自訴:除依前述向警察局或檢察官提出告訴外,被害人亦可直接向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請求法院審理。
3.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在案件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免繳裁判費),請求回復原狀或賠償損害。
本案例有趣的地方是:
回覆刪除1.車禍的歸責對象是誰?是王曉明,還是李大和?
2.我認為是李大和。因為(a)他是機車駕駛人,王曉明是乘客。(2)即便車禍發生導因於王曉明觸動油門,但李大和身為保母,負有監督管理王曉明行為的責任,所以應該由李大和負責。
3.意見供參考
第一題答案:
回覆刪除不熄火加油理論上法律並無規定但是若造成爆炸或因未熄火造成傷亡則觸犯公共危險罪.
第二題答案:
回覆刪除刑法中無過失殺人用詞,因為殺人中已有故意的意味,所以是過失致人於死.
第二題答案:
回覆刪除因王小明之行為導致加油站員工張三被機車撞重傷,以因果行為論,若李大和有熄火則王小明則不會手催油門.若王小明不用手催油門則不會導致加油站員工張三被機車撞重傷,所以我認為李大和和張三重傷有相當因果關係,故該向李大和求償
未成年人騎車肇事,父母該不該負連帶責任呢?
回覆刪除請看這則報導:
19歲兒撞傷人,父母賠337萬元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18136/IssueID/20091126
至於貴組所提案例,父母該負責任嗎?關鍵在哪裡?
另外,何謂連帶賠償責任?也可以試著了解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