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日 星期一

車道被佔越線車禍

案例提供者:
經國學院資科一忠,第三組

故事大綱:
在雙向車道,因為一輛路霸的卡車違規停車佔用車道,汽車因而越線與機車發生對撞

探討法律問題
1.路霸卡車,有哪些法律責任?
2.汽車駕駛,超越車道之法律責任?
3.機車駕駛人車禍致死,家屬求償;汽車駕駛人可否要求卡車駕駛人負共 同責任?

預定進度:
2009年10月24日---組員討論、整理大概
2009年11月01日---繳交第三組故事大綱
2009年11月13日---影片剪接、法律問題、學習反省心得
2009年12月18日---整理修改簡報、總結
2009年12月20日---上台報告

分工:
駱聰修:影片剪接、故事大綱
陳彥志:尋找資料、探索問題、法律解答
陳美婷:尋找資料、探索問題、法律解答
鄧中荃:簡報製作
潘虹伶:結論宣導
蔡福春:口頭報告

15 則留言:

  1. 一、路霸認定標準:
    有形路霸:  
    1.行為人以「盆景、破椅子、拒馬、鐵鍊」等可移動物品或搭置活動車棚,將該路段長時間占為己用作停車位,並妨害政府對該路段之支配權(提供公用停車位供大眾免費停車之用)。
     
    2.賣車、洗車、修車業者占用道路為工作場所或違規停放待售、待修、待洗車輛。  
     
    3.車輛違規裝置廣告看板長期占用道路或停車位。
      
    4.以固定之障礙物占用道路。
      
    5.利用道路堆積放置活動廣告物、拒馬、欄杆、桌椅、花盆及其他廢棄物占為營業處所或供自己停車之用。

    無形路霸:(指未實際放置障礙物占用,而以行動禁止他人停車行為)
      
    1.占用人如破壞停放其「無形占用處所」之車輛,而被害人不在場構成刑法第354條 毀損罪,如被害人報案應受理偵辦,如被害人提出告訴即移送法辦。(刑度:處2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2.占用人如僅以言語要駕駛人不要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而無強暴、脅迫之行為 ,而造成駕駛人不敢將車停放該處,雖未涉及刑法之規定。但如有駕駛人投訴仍應受理並 對占用人實施告誡。
      
    3.占用人若以言詞恐嚇駕駛人如將車停放於「其無形占用處所」,將以破壞其車輛或加害其 生命、身體為要脅,致駕駛人心生畏懼而不敢停車,依刑法第305條恐嚇罪移送法辦 。(刑度: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
      
    4.占用人以強暴或脅迫駕駛人將停放於合法供停車(指非禁止停車處所)之「無形占用處所 」車輛開走或阻止駕駛人將車輛停放該處,不管有無發生爭吵,依刑法第304條強制 罪移送法辦。(刑度: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5.前項占用人如對駕駛人有傷害或當場破壞其車輛致不能行駛行為,除構成刑法傷害或毀損 罪外,仍構成強制罪。
    二、路霸檢舉辦法:
    1.以電話 1999(市民當家熱線) 或書面方式,提供確實地點、占用時間及事實(占用), 向轄區分局 或本大隊檢舉,當派員前往查處,以維本市交通秩序。
    資料來源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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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我想這道題目的關鍵問題在於:
    甲為了閃躲乙路邊違停車輛,偏離正常車道,致被後方駕駛丙擦撞,導致死傷。甲乙丙三方的車禍責任認定問題:
    1.乙認為不關他的事,因為他的車動也沒動,是甲自己不小心,加上丙開車太快。對嗎?
    2.丙認為他很小心開車,沒有危險駕駛,是甲不守交通規則,機踏車開到快車道,錯不在他。對嗎?
    3.甲的家屬認為,甲會開上快車道,完全是不得已的,因為車道被乙車占住了,更何況,甲即使違規開上快車道,丙撞到人也要負責。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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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1、現行道路的交通事故肇事責任的判斷主要是採『路權』觀念。何謂路權,係指用路人的優先權利。即依道路交通法則上所規定,在何種情況下何方有優先的權利。
    例如轉彎車要禮讓直行車先行,變換車道車要確認該車道無後方來車。但也會考量直行車或後方來車有無違規交通規則,假設直行車有超速的情況,當然也應負相當比例的肇事責
    一定會考量肇事時的人時地物等各種因素並不會僅考量你的因素。
    2.根據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8-1-6:變換車道時,應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照理來講您應該理虧在先,至於結果交通裁決委員會會去判定,但必須先做1的部分!
    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5條2項:
    汽車在設有慢車道之雙向二車道,除應依前項各款規定行駛外,於快慢車道間變換車道時,應顯示方向燈,讓直行車先行,並注意安全距離。
    人有受傷,請注意對方的刑事過失傷害告訴.
    換車道未打方向燈要罰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規定,處汽車駕駛人新台幣三千元以上至六千元以下罰鍰。

    資一忠 陳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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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1.相害人在法令上規定如有表示悔意的表現可以從輕量刑,但通常交通事故中,私下的表現與法庭上的表現,法官是以當庭看到為準.也就是說,他對你口出惡言,但到了法庭又非常配合,那你所的委屈法官是不採信,除非你有當場錄影,法是以證據為第一優先.
    2.行車超越道路中線,因故發生事故,通常都是吃虧的一方,就因為你超越道路中線,在目前的交通法規中你是的錯.
    3.經網路查詢道路佔用法規,通常是廢棄車輛及攤販的相關條文,再來就是佔用路肩做停車位的相關法規.至於路霸引發事故的部份也是著重在路霸取締,除非當事人是直接撞向佔用道路的物品或車輛而引發事故,否則不做連結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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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對於虹伶貼文第3點【路霸引發事故的部份也是著重在路霸取締,除非當事人是直接撞向佔用道路的物品或車輛而引發事故,否則不做連結處理.】
    我的看法:
    1.基本上沒有錯,因為雖然為佔用車位,但因為停在合法的車位,所以發生較通事故時,沒有責任。
    2.但是,仔細閱讀本組提出的題目是違規停車【佔用車道】,導致汽車越過中間車道致發生車禍,顯然違停的卡車駕駛須擔負部分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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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新聞來源:東森新聞)(另一案例追蹤)(大家可分析)
    去年10月份,台北縣金山鄉農會前發生一起老婦人騎單車遭到後方公車輾斃的意外,原先外界把肇事責任歸咎在洪姓公車司機身上,但調查後發現整起意外會發生,原因就出在違規停放的廂型車上,所以依過失致死罪將廂型車李姓司機起訴.
    去年10月,在台北縣金山鄉農會前,發生一起騎單車婦人遭到後方公車輾斃的意外,原本以為這人命關天的責任歸屬,是在肇禍的公車司機身上,但沒想到經過幾個月的調查,結果發生了戲劇性的轉變。
    檢方抽絲剝繭發現,當時黃姓婦人騎腳踏車行經金山鄉農會前的中山路時,因為閃避違規停在前方慢車道的廂型車,才會往左偏進入快車道,因為婦人一個重心不穩摔倒在地,後方公車來不及反應,將婦人當場輾斃。
    因為公車車體沒有任何的擦撞,也都保持在時速30公里內,讓檢方將肇事的原因,指向違規停車的廂型車。基隆地檢署檢察官蔡興華指出,「因為廂型車停的位置,把整個慢車道都堵死,造成慢車包括腳踏車、機車無法通行,所以腳踏車做的步驟,可能是停止、沒走,要不然就往左邊的快車道去閃避,才會造成這次的危險。」
    95年10月26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5年度交上易字第65號刑事判決:
    (車禍事件業務過失致死-無罪刑事案例)
    被害人冒然左轉侵入被告車道內之危險駕駛行為,使被告無充足反應時間以採取避煞措施,衡諸一般客觀常情,對被告而言,實屬無期待可能而不具可責性,被告即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所規定「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可言,與刑法過失之要件有間。此外,本院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證明被告有如公訴人所指之過失傷害犯行,則被告被訴之犯行尚屬不能證明。
    參考資料:奇摩知識
    刑法上稱業務者,指吾人基於社會生活之地位,反覆繼續從事之社
            會活動而言。甲既有大貨車職業駕照,受僱為大貨車司機,以
            駕駛汽車之行為從事社會活動,不論其駕車屬營利與否,報酬
            無、所駕者為何種汽車(機車屬汽車之一種),均應負業務上
            意業務。
    甲受雇某交通公司駕駛大貨車載貨。其業務可分為兩部分,即,一
            、大貨車駕駛業務,二、載運貨物業務。而載運貨物,非必限
            駛大貨車載運貨物始為執行業務。是故,甲以上兩種業務,僅
            中有一因過失致人於死,即應負業務上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取之奇摩知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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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1.福春提供了一個跟貴組討論案例相當類似的實例,可以多多參考。
    2.從福春的貼文可以發現: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和民事賠償不是看車子大小,而是看駕駛人的【責任】,責任來自於是否違反交通規則、是否侵犯路權。
    3.貼文案例提到基隆地檢署檢察官的看法,很值得參考。但是,話只講一半耶,是否漏掉呢?可以補上,或者根據類似案件看看有無法官和檢察官更完整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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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第一題回答:路霸之行為除了嚴重影響交通外﹐更會違反法律之規定。
    例第八十二條,除責令行為人即時停止並消除障礙外處行為人雇主4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鍰,〈註新台幣1200元以上,2400元以下。〉 造成交通之妨礙﹐就要受到罰鍰的處份。又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二項規定: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者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所謂竊佔他人之不動產指係違背他人之意思,擅自佔據他人之不動產,而侵害他人對該不動產之所有權或支配權。至於竊佔之手段並無限制﹐所以﹐利用花盆﹑鐵架佔據公有之停車位或巷道﹐使得他人無法利用﹑收益﹐當然屬於竊佔罪所規範之行為。另外﹐欲構成本罪﹐行為人主覯上除必須具備竊佔故意外,還需有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行為人認識土地係他人之不動產,為便於自己或第三人停車或使用而加以占據﹐就是一種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意圖。如前所述﹐佔用停車位之行為除有前述罰鍰之行政責任外﹐更可能構成竊佔罪之刑事責任。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十款規定,其目的係為維持人車通行之順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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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第二題回答: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8 條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百元以上一千二百元以下罰鍰:
    一、不依規定保持前、後車距離。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 94 條汽車在同一車道行駛時,除擬超越前車外,後車與前車之間應保持隨時可以煞停之距離。
    汽車除遇突發狀況必須減速外,不得任意驟然減速。前車如須減速暫停,駕駛人應預先顯示燈光或手勢告知後車,後車駕駛人應隨時注意前車之行動。
    汽車行駛時,駕駛人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
    如果要告看你要告民事還是刑事途徑不論民刑途徑都以事故發生地之法院為有管轄權之一審法院民事請求權基礎為侵權行為(小額訴訟簡易庭案件),刑事可以附帶民事求償(簡易庭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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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第三題回答:違規停車本來就是違規了,發生事故他本來就必須負擔一部分的過錯了,就像之前有一些違規停車導致後方機車因為注意而撞上,違規車主還是要負擔過失責任比,所以汽車駕駛人可以要求卡車駕駛人負共同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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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車禍糾紛,大家最關心的是如何討回公道。
    ㄧ般來說,透過刑事罰報復對方,或者要求賠償受害者的傷害和損失。
    建議貴組補充以下問題後,就可以做PPT簡報了。
    1.可以透過哪些管道或程序,進行求償?
    2.家屬可以要求哪些項目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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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 車借醉友撞癱人,判賠2851萬元。
    這篇報導提供以下訊息:
    1.過失的認定--車借給人家開,出車禍,有可能有過失刑責和賠償。
    2.車禍賠償金額的計算

    參考以下網址
    http://tw.nextmedia.com/applenews/article/art_id/32114838/IssueID/20091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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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我個人推薦一本[法學概論]這本書給大家。
    理由:
    為方便使初學者認識法律的全貌,作者以流暢文筆,分章分節論述,有系統的整理與介紹法學的基本架構。內容深入淺出、言簡意賅、體例分明、概要提綱、舉凡法律之意義、法源、法律之效力、法律之解釋、法律之適用及法律之制裁、我國主要法律之內容、我國的司法制度及解決爭議的法律途徑,均包羅其中。全書力求調和理論與實務,易讀易懂,可供授課用教材,亦為參加公職考試最佳參考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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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我想請問一下 我父親闖紅燈被撞死了 但是對方的車速也滿快的
    而且都沒有踩煞車..直到輾過我父親的機車導致對方的小客車輪胎破掉了..車子撞到時到完全靜止距離共34.7m..但是第一次鑑定報告 對方也有一條未注意車前狀況..後來他申請覆議 變成沒罪.為什 對方也有一條未注意車前狀況..後來他申請覆議 變成沒罪.為什麼會這樣呢 ?? 拜託 請教教我該怎麼做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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